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民终1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立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男,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因供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2016年12月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黑龙江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然是《筑路材料供货合同》,但合同涉及供应沥青砼和摊铺两项内容。合同第六条(一)3项违约责任约定的“施工质量质保两年”是仅对“沥青砼”质量还是包括“摊铺施工”。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康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