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集团有限公司

立国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民终916号
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南十九道街西湖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瑞泰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立国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