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467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北上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昭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
法定代表人:梁杰参,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第三人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2元,减半收取计5206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欧进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海玉
书 记 员 潘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