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3民初77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贵州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北上名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革,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
法定代表人:梁杰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陆胜红
人民陪审员 石 娴
人民陪审员 梁仲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珊
书记员梁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