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470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从江县丙妹镇者平路。
法定代表人:梁杰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微明(特别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凯里市民族风情园。
法定代表人:阮波。
被告:杨斌,男,1975年4月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住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微明(特别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3元,予以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夏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龙立胜
书记员龙立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