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4975号
原告:**,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瑶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铁,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
法定代表人:梁杰参,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毛丽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