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003民初1294号
原告:***,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
法定代表人:梁杰参,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