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执8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289614,住所地平利县新正街07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6********,住东关街1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6217681701740162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95451.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