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执8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利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289614,住所地平利县新正街07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6********,住东关街1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6070677010226426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95451.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