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425南通市崇川区领航品牌策划设计中心与南京博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02民初425号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领航品牌策划设计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29号嘉隆大厦B区505室。
经营者:**,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博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桥北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领航品牌策划设计中心与被告南京博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领航品牌策划设计中心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领航品牌策划设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领航品牌策划设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