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7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顺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赵二街村北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073722653M。
法定代表人:屈云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扬子宏瑞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湿地公园南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97580382D。
法定代表人:陶军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顺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扬子宏瑞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07执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彦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