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6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如实德凌花园3号楼3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79296185Y,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机场路21号永乐阳光水岸13栋4-5层。
法定代表人:刘得岁,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6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76299.77元,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4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2461.76元,本院依法扣划并予以了发放,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及网络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措施。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经本院多次实地走访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七、2022年4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八、本院依职权将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26执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 希 巴 托
审判员 热迪力·艾买尔
审判员 马 晓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