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异29号
异议人(案外人):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刘得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姗,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冷振荣,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张兴玲,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巴州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冷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6)新2801执17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冷振荣所挂靠的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翔分公司在你处的债权3,646,492元予以冻结。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与冷振荣、张兴玲、巴州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并已形成生效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作出(2016)新2801执17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异议人对和静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3,646,492元债权予以冻结。现异议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异议人是(2016)新2801执1730号案件的案外人,不是被执行人,异议人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财产。贵院冻结异议人债权的依据为(2015)新2801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系原告***诉被告冷振荣民间纠纷一案,异议人与该案件无任何事实及法律关系,***没有将异议人列为本案当事人,异议人也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异议人的财产亦不属于被执行财产。因此异议人认为,贵院冻结异议人对和静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3,646,492元债权的行为有误,应立即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望贵院依法审查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6)新2801执1730号执行裁定书中与异议人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解除异议人对和静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3,646,492元债权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冷振荣、张兴玲、巴州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当事人申请于2017年5月18日向和静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了(2016)年新2801执173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年新2801执17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冷振荣所挂靠的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翔分公司在和静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的债权3,646,492元。
另查明:2013年4月20日,巴州双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和静县星海名城住宅XXX,合同价款为4,647.8万元。2013年7月25日,巴州双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该案系***申请执行冷振荣、张兴玲、巴州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引起,异议人巴州双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相对人系巴州双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冷振荣不是合同的涉案当事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和静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了(2016)年新2801执173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年新2801执17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冷振荣所挂靠的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翔分公司在和静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所享有的到期债权3,646,492元,其冻结行为损害了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新2801执1730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冷振荣所挂靠的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翔分公司在和静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3,646,492元债权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丁 治 江
审判员 宋 长 龙
审判员 王 权 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祖力乎麻莫拉吐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