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412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才,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1号(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06921389J。
法定代表人:段传林,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国,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新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栖贤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82695363U。
法定代表人:饶子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玉梁,男,该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已经为其保留杨子财富广场1号楼3107号商品房,其已实现保有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的诉讼目的为由,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敢
人民陪审员  陈保兴
人民陪审员  黄怀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玙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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