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522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1号。
法定代表人:段传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2号城市花园5栋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蒋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买买提·沙吾尔,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艾孜·买买提,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周能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铃,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周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