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82号
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天山牧场柴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7062059948B。
法定代表人:张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静,女,汉族,1960年9月6日出生,系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1号(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06921389J。
法定代表人:段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7元,减半收取计1,233.39元,由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徐 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帕力哈提·马衣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