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6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1号(村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段传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0.5元(**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190.25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4,190.25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宁
审判员      姚雷
审判员     瞿佩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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