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民终2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1号(村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14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