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民终2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1号(村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14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