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9021执恢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1号(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0692138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塔岭开发区定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5624190658。
法定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1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2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七日内向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71938.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期限已过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2)执行网络查询及财产控制措施。本院依职权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2月5日、2023年4月13日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中包含土地、房产、车辆、税务、银行、网络资金、保险、证券、工商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关于该车辆,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琼C388**别克牌机动车一辆,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关于房产,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房号为B-2-1801、B-2-1805、B-2-1807、C-1-1801、C-1-1803、C-1-1806、C-1-1807、D-1-1801、D-1-1802、D-1-1803、D-1-1805、D-2-1802、D-2-1803、A-1-201共十四套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部分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C-1-1801、C-1-1807、D-1-1805三套房屋的查封及继续查封上述其余11套房屋。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予以解除上述三套房屋的查封及继续查封上述11套房屋,其中A-1-201房是第三顺位查封,B-2-1801房是第二顺位查封,其余9套房屋是首封。经向定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9套房屋对应的分摊土地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登记时间为2014年1月7日。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其同意暂不处置,并表示若平安银行申请拍卖再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传统财产调查。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到海南省安定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定雷路对被执行人定安新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查询内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投资权益、征地补偿款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目前举证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