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874号之二
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
法定代表人:王得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昶抡(特别授权),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红花街30号31幢1单元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琛,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严尹,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赵国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张小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宋琼英,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张仕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国平、张小勇、宋琼英、***、张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国平、张小勇、宋琼英、***、张仕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国平、张小勇、宋琼英、***、张仕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6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