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执148号
申请人: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红花街30号31幢1单元5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54120753G。
法定代表人:张红。
委托代理人:苏晓,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24民初37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给付执行标的为7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劵、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劵、车管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2.08元支付给申请人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数额为64997.92元。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曾 刚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