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3民初21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08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16号外滩1号3号楼1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5412075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4.30元,减半收取131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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