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云贵建材经营部、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3635号之二
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云贵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当前、肖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36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当前、肖子华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云贵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当前、肖子华的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云贵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斌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当前、肖子华的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恋
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