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含浦街道含浦社区十字路***私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润和又一城二期8#、9#、10#栋2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146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