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102执20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湖南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39868.8元,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61761.6元。经执行,2017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湖南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了40600元,至此(2017)湘11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2018年3月28日、4月11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被执行人***分别拘留了15日。另在不动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仅查到被执行人***银行余款有1436元,已于2018年4月28日扣划,同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并提出了申请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