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4719号
原告:淳安超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青春路**。
法定代表人:许金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伟。
被告:淳安广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万诚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余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苏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超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广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超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淳安超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河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占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