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辉鸿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辉鸿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辉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4栋909。
法定代表人:唐鑫。
被执行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8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01364.05元,利息151375元(以980955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12月7日计算至2020年11月22日为91249元;以1331296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1月23日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为1993元;以1401364.05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计算,自2020年12月8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为581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979元(以1401364.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5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067元,以上合计1584785.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84785.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吕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