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2民初1559号
原告:**,女,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盛世新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65092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世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