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2民初155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盛世新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65092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费用5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