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2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盛世新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65092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