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顺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顺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1011号
原告:诸暨顺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坑西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峰村戚家市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顺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诸暨顺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顺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