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品诚建工有限公司

***、湖南品诚建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品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彭家巷968号。
法定代表人:邓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齐凯,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倪,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枫树路291号。
诉讼代表人:王翠苹、陶大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尉,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倩,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余美清,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品诚建工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长沙锦上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余美清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志伟
审判员  朱湘归
审判员  覃开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洲
书记员谢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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