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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3民初12799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黎某某,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湖南品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彭家巷9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黎某某、湖南品诚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黎某某、湖南品诚建工有限公司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张某某为此次保全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30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黎某某、湖南品诚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张某某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黎某某、湖南品诚建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