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578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86898L。
法定代表人:胡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志银,贵州黔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代码:91520500750163845Q。
法定代表人:蒋秀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77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购买有价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已销售完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