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50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522502197208154814,住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红岩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代用,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住址地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麦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黄翥,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鑫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86878L,住址地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116-123号综合楼A栋1单元7层3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达,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