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50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522502197208154814,住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红岩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代用,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住址地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马麦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黄翥,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鑫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86878L,住址地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116-123号综合楼A栋1单元7层3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达,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