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04民初6677号
原告:苏州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9348528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和路35号青剑湖B区商业中心A幢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靓,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2193750G,住所地常州市清潭商业中心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2584501U,住所地常州市清潭路134-1号。
负责人:冷艳燕,该支行行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64533P,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9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8372751291,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21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苏州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