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江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356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江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沿江东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377265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和路35号***B区商业中心A幢4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93485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江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5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 2022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35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 审判员 倪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