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温馨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温馨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社会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19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温馨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史河路124号(四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4737301895D。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省温馨家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金寨县有房产一处(权证号:326/10512),鉴于被执行人**系列案件较多,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该房产,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浩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纪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