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腾峰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腾峰投资有限公司与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辖3号
原告:佛山市腾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世贸纺织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1183806J。
法定代表人:梁志英,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兰、许诗文,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住,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中山南路**(区行政中心**楼)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60097226839。
法定代表人:唐友波,职务:区长。
原告佛山市腾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峰投资公司”)与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坝区政府”)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腾峰投资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平坝区政府支付项目投入资金及资金占用费4664900元及利息1607058元(以46649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平坝区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平坝县城市棚户区消防区消防队片区地块改造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后项目因受征迁工作影响,双方于2018年10月10日解除了上述协议,并约定平坝区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项目投入资金及资金占用费566.49万元。但是,平坝区政府仅于2020年3月25日支付了10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经协议无果,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为平坝区人民政府,该院不便受理此案,故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平坝区人民政府系平坝区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县一级人民政府,为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优  海
审判员 何  劲  松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啟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