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腾峰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85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158。
被告:***,女,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748。
被告:佛山市腾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与被告***、***、佛山市腾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腾峰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
1、借款合同。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农信按借字(天伦华府)第12001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360000元用于购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贷款期限为20年,即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借款利率执行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确定,遇基准利率调整的,按当年1月1日的利率进行调整,逾期还款的按执行利率加收50%罚息。合同还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2、担保。被告***自愿以用本案借款购买的上述房产为本案借款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南房按证字第××号)。
被告***、腾峰公司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原告的履约情况
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足额向被告***发放了贷款360000元。
三、被告方的违约情况
贷款发放后,被告***均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但由于被告***因其他债务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332号),本案抵押房产被拍卖。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提前到期,被告***应清偿本案全部贷款本息,被告***、腾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计算至2015年11月24日止的借款本金316592.93元以及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未到期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利息,到期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2015年12月21日之后全部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2、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腾峰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在诉讼中补充陈述,至2016年5月24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09980.81元,没有拖欠利息。
被告***辩称,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9980.81元,由于抵押房产已因另案被拍卖,得款30多万元,希望本案债务能用拍卖款清偿。
被告***、腾峰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核准变更通知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腾峰公司的企业机读登记档案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及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农信按借字(天伦华府)第12001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
3、南房按证字第××号《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按揭登记证明书》一份,证明抵押房产于2011年7月2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
5、(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332-5号通知一份,证明抵押房产因另案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拍卖。
6、欠息明细表一份,证明至2015年11月24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16592.93元,由于被告***在本案起诉后继续按期还款,至2016年5月24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09980.81元,没有拖欠利息。
三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腾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定其证据效力,并对原告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原告确认被告腾峰公司为抵押房产的开发商,其提供的保证担保为阶段性保证担保。《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借款人每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保证人为售房人,其保证期间不短于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屋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单款人交付他项权证之日止,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尽管被告***能依约还款,但由于其因其他债务导致本案抵押物被拍卖,原告请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符合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用以本案借款所购买的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腾峰公司作为售房人为本案提供的是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不短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抵押房屋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交付他项权证之日止,保证合同的目的显然是保障原告取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期限应在原告取得抵押权时终止,由于原告的抵押权已得到确认,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应认定被告腾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其保证担保责任免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腾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9980.81元以及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二、被告***不履行上项债务的,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房按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对被告佛山市腾峰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04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两被告应与上述款项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招小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