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24民初2068号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科学园国际E城D1栋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147078。
法定代表人:纪少锋。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街道香梅路中投国际商务中心*座106、107、1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4539T。
负责人:谈树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职员。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被告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润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下简称建行***支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诉称,原告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于2018年5月委托代理机构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被告深圳润源公司参加原告的学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标,递交标书并作出承诺。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由被告建行***支行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投标保函》,保证金额为55万元。2018年8月20日,怀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该次招投标活动进行查处,向原告发出《关于“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单位社保证明调查情况的告知函》,该局查实:在本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被告深圳润源公司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参与投标。被告深圳润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标书,作出承诺,双方形成招投标法律关系。被告深圳润源公司作为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提交真实、合法且有效的投标文件。而被告深圳润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17.4条款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3)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证明文件的”,该约定合法有效,对两被告均有约束力。被告深圳润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润源公司赔付原告投标保证金55万元;被告建行***支行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当对被告深圳润源公司向原告赔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承担补充赔付保证责任。
建行***支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行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的,以原告为受益人,以深圳润源公司为被保证人,编号为184420008643283-1的《投标保函》第七条明确约定,“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诉讼管辖法院为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因建行***支行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函约定,原告就《投标保函》向建行***支行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为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投标保函》第七条明确约定,“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诉讼管辖法院为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应视为书面管辖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被告建行***支行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依据管辖协议,本案属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建行***支行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