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3279号之一
原告: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胜丰工业园铁皮房101。
法定代表人:贡冠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萍,女,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信义领御研发中心8栋1115。
法定代表人:陈梓枫。
原告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海福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牟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淑芳
代书记员  蔡福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