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均德、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向均德,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信义领御研发中心8栋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147078。
法定代表人陈梓枫。
申请执行人向均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樟木头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樟木头庭案字(2021)440号终局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9427.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286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70824.5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69883.5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941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樟木头仲裁庭东劳人仲院樟木头庭案字(2021)440号终局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樟木头仲裁庭东劳人仲院樟木头庭案字(2021)440号终局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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