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253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金源路3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信义领御研发中心8栋1115。
法定代表人:陈梓枫。
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以各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3元、保全费323.44元(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均已预付),均由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