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28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告: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恒升花苑******。
法定代表人:王鸣。
被告:**,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萧方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