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2458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林,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33号恒升花苑2幢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7211992J。
法定代表人:王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金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来凤县文化和旅游局,地址:来凤县翔凤镇民族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7MB1854630X。
法定代表人:向寿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来凤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21212元,减半收取10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志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宜均书记员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