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922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运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恒升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7211992J。
法定代表人:王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甫,男。
被告:**,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萧方训
人民陪审员 黄 颐
人民陪审员 童桂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