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1815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0月11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33号恒升花苑2幢1**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721199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文化和旅游局(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建设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309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中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北区长兴三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8269625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31号武汉电脑大世界9层903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9452197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4月20日,住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
原告***诉被告杭州工信光电子有限公司、***文化和旅游局、第三人湖北中博科技有限公司、***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32元,减半收取113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