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491民初411号
原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珠海长隆海洋王国5D影院包装工程合同文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数额和处理方式,被告至今未清偿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462703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质保金属于原告应得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原告诉讼请求从被告应付质保金之日起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有原件核对,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不予赘述。
被告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62703元,并以46270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88元,由被告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恒
人民陪审员 周小静
人民陪审员 庄 洁
书 记 员 李智武
法官助理邓舒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