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财保335号
申请人:南昌瑞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8号华赣大厦8层8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29701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137682。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597952。
被申请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681496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瑞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南昌瑞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瑞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南昌瑞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熊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